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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三部门规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

中国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近日联合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选聘办法》要求国有企业、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完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制度,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选聘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会计司、国务院国资委财管运行局、中国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4日介绍,当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尚存在制度不完善、流程不规范等问题,制约审计质量的提高。《选聘办法》主要对四方面内容进行了规范:

一是遏制恶性竞争,突出质量导向。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二是完善轮换规定,强化独立性要求。国有企业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超过8年,确有需要的,可按规定延长至不超过10年,之后须开展轮换。对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选聘办法》规定了不同情形下的轮换要求和冷却期制度。

三是促进公平竞争。《选聘办法》指标公开、规则明确,设定的各项标准适用于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一视同仁。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四是压实审计委员会责任。审计委员会应当重点关注的事项包括:企业可能存在不合理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聘任胜任能力不足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独立性存疑、审计费用变动较大、轮换会计师事务所和主要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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