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网站昨晚披露了关于终止对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的决定。
2023年5月5日,青松股份和保荐人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向深交所提交了《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和《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撤回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申请撤回申请文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深交所决定终止对青松股份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
青松股份2023年3月3日披露的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显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32,00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45,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4.45元/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数量不低于71,910,113股且不超过101,123,595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林世达为公司董事;截至2022年9月30日,林世达100%控股的香港诺斯贝尔直接持有公司9.17%的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青松股份公告显示,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完成后,林世达与香港诺斯贝尔将合计持有公司不低于119,302,158股且不超过148,515,640股股票,占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0.27%且不超过24.04%。同时,本次发行后第三大股东吉安广佳已承诺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放弃向公司提名、推荐任何董事人选,第四大股东范展华、第七大股东广东维雅已于2018年放弃向公司提名、推荐任何董事人选,第五大股东美好鑫星和第六大股东中欧基金均系以财务投资为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第八大及之后的股东因持股比例不足1%,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均无权单独提名董事候选人。据此,本次发行完成后,林世达及其一致行动人香港诺斯贝尔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林世达,本次发行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将发生变化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青松股份本次定增的保荐机构是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是柳金星、林森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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